敲诈勒索未遂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2025-10-03 11:26:23 欧冠世界杯
汪明明律师2小时前回复: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 谢如鹏,男,1990年9月4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320483199009041836,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卢家巷村委谢家村16号。联系电话:18912340677。
**被答辩人(原告):** 黄海,男,1990年1月14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32128419900114081X,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聚湖东路348号四季新城220幢乙单元1102室。
现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答辩如下:
**一、 答辩人认可因自身原因导致车辆在2022年12月被第三人拖走,并同意解除合同,但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应为车辆脱离控制之日,而非2024年10月16日。**
答辩人认可,因本人与案外第三人的债务纠纷,导致案涉租赁车辆(苏DJ36V1)于**2022年12月**被该第三人强行拖走,致使答辩人无法继续使用和保管车辆,该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自此,租赁合同事实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双方合同的解除时间应追溯至**2022年12月车辆丢失之日**。被答辩人于2024年10月16日才通知解除合同,是对其权利的怠于行使,其要求支付车辆丢失后近两年的租金,明显扩大了损失。
**二、 被答辩人主张的租金计算周期和金额显失公平,租金应仅计算至车辆丢失之日止。**
由于车辆在2022年12月即已丢失,答辩人仅应支付自2022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车辆丢失之日止**的租金。被答辩人要求支付至2024年10月15日的租金,是将车辆丢失的全部风险转嫁给答辩人,有违公平原则。答辩人已支付租金18350元,该金额足以覆盖2022年10月20日至12月期间(约70天)的租金(70天 × 150元/天 = 10500元),甚至可能尚有盈余。恳请法院对截至2022年12月的实际租金进行核算,多出部分可予以折抵或返还。
**三、 被答辩人主张的滞纳金标准过高,远超法律保护限度,依法应予调低。**
即便法院认定答辩人欠付部分租金,被答辩人主张的日千分之五(年利率高达182.5%)的滞纳金标准也过高,严重超过了法律关于违约金上限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答辩人恳请法院将违约金标准依法调整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以内。
**四、 车辆既已丢失,被答辩人仍主张“车辆占用费”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车辆自2022年12月起已不在答辩人控制之下,答辩人客观上无法占用该车辆。被答辩人在明知车辆已丢失的情况下,仍主张按日计算“占用费”,属于重复计算损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五、 被答辩人主张的损失总额已远超车辆自身价值,显失公平。**
答辩人了解到,案涉车辆的实际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5000元。而被答辩人通过主张巨额租金、畸高滞纳金及莫须有的占用费,试图获取远超车辆实际价值的赔偿(暂计已达11万余元),这违背了合同法填补损失的基本原则,具有通过诉讼获取不当利益的意图,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六、 关于律师费,本案纠纷因车辆意外丢失引发,并非答辩人恶意违约,且被答辩人诉求极不合理,其律师费应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答辩人虽然承认因自身原因导致车辆丢失构成违约,但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在计算周期、金额标准上均存在重大错误,其主张的损失总额远超合理范围,严重违背公平原则。** 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正裁判:
1. 确认双方租赁合同于2022年12月(车辆丢失时)解除;
2. 驳回被答辩人的第2、3、4、5项诉讼请求(或依法将租金计算至2022年12月,并大幅调低滞纳金);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谢如鹏
2024年 月 日